老师您好,背景如下:
外贸企业有两批货物被出口退税科认定为不予退税,原本这2批货物是按照出口免税开票的,因不予退税按照税务局的要求需视同内销,缴纳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等,且该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发票税务局告知是可以抵扣的。
1、问题1:假设外贸企业在8月增值税所属期更正了一部分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了税费和滞纳金,2024年9月勾选并抵扣了对应期间的进项发票,在9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中最终形成留底税额,在2024年10月针对另一部分出口不予退税业务,更正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从而产生了欠缴税款,9月所属期的留底税额是否可以抵欠10月更正申报表所产生的欠缴增值税的税款?是否有政策文件支持?谢谢。
2、问题2:外贸企业的留底税额,是否可以申请留底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中的第九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请问这个标黄的条文,是否应当是针对某一项出口免退税业务的,而不是针对外贸公司所发生的所有进项税额?如果某一项出口业务被认定为不能做出口退税的,需视同内销业务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如果形成留底税额,是否可以申请留底退税呢?政策文件有么?谢谢~
6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