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两个问题,
问题一:我们与客户达成协议,如果客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量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我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给予实物返利,对于实物返利是否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
问题二:我们发给客户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因产品退回也是报废的,所以经与客户协商后,原先的销售涉及的发票、产品都不做任何变动,我司只是针对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补发货物,补发的货物可能与原先的型号是一致的,也有可能是根据客户的要求补发与原先货物型号不一致的产品,请问补发的货物是否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缴纳所得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