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根据以上25年最新发布的政策,增加了“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这个条件,那么针对23年度已经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如果23年度我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但是21-23年度累计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收入的占比没有符合要求,我们需要追溯退回已经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吗?当时的政策是没有类似于"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这样的条件的
 
                        2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