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我们在外省市有一个分公司,当时成立时,当地的一家物流公司向当地政府申请了一块地(申请理由写的是为我们的分公司建造厂房),土地批下来之后,这家物流公司按我们分公司的要求建造并装修了厂房。厂房建好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月租金,租赁年限,但是合同没有提及最后所有权属于谁,也没有提及我们分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只说了我们有优先租赁权。租赁期满后,我们分公司又续租了。现在当地税务局说这个厂房是为我们申请的,也是按我们的要求建造的,而且几次续租下来也有十几年了,说这个租赁属于融资租赁,房产税应该由我们分公司缴纳,而不是建造厂房拥有房产权的那家物流公司缴纳。请问当地税务的这种说法有税务依据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