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我们每年给退休工人买的“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和重阳节慰问品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