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如果对方企业目前已经注销或者税务系统中已经是异常户了,那么准备第一项至第三项资料后和税务局沟通,原则上可以税前列支,但是实务层面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如果不属于注销或者异常户情形(即对方企业可以正常开票的情形),那么不能通过准备资料进行税前列支,需要更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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