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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公司吸收合并境外母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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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中国公司)的原直接母公司是一家法国公司(法国A),法国A此前持有我司100%股权,同时法国A持有法国B公司100%的股权。2025年法国B吸收合并法国A,法国B存续成为我司新的直接母公司。请问是否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14天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09]59号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政策层面贵司法国企业吸收合并属于前述文件的(一)情形,但实务层面非居民企业股转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案例很难。
14天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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