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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非上市居民企业)原计划上市,于2023年启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方式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按照授予价格以现金入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来购买我司新增股本的方式间接持有股权。同时约定了限售条款,约定只能在28年之后才可以对股权进行处置和转让。2023年到2024年间有3批股权激励计划,现在合伙企业共49位合伙人,持有我司5%左右的股份。现在我司上市计划失败,我们正计划将公司整体转让给一家第三方公司,在交接时买方要将这5%的股权也收回,并注销合伙企业。在这期间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1- 该计划没有在税务有任何备案程序,授予时按照授予价格和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或市盈率)的差在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增,但一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上市失败后该股权激励计划也相当于停滞。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是否会被认为是在授予时发生纳税义务?
2- 上市失败后股权也不能自由交易,之前股权激励计划和合伙协议中也没对这种情况有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企业所得税调减股份支付,假设限售期满后,员工实现股权激励收入的方式都有哪些?各自的个税计算和扣缴方式是什么样的?
3- 买方为了买到我司100%的股权,有两种方式:(1)直接从合伙企业中购买我司5%的股权;(2)限售期满后从个人合伙人手中收购合伙企业份额,最后合伙企业不满足法定人数解散。
现在的问题是:
对于买方直接购买5%股权的方式,现在是否可行?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交易其持有的长投?如果可行是否个人合伙人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第二种方式,当买方买来全部的份额后,合伙企业只剩买方一个合伙人这时不满足合伙企业的法定合伙人数所以需要解散,解散时合伙企业仍然持有5%的股权应该如何转移到买方?是否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另外这种情况下,在个人手中买合伙企业份额时已就这5%的股权的资产处置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在之后合伙企业清算时,如果这5%股权也需要计算清算所得分配到买方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会有双重征税的问题?正常情况下是怎么处理这种问题的?
谢谢老师!
1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