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司的母公司是香港公司,然后香港公司的母公司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台湾公司向大陆的子公司员工配售股票,员工在行权后,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然后该员工在持有台湾公司股票一段时间后,亏损将其卖出。在卖出台湾公司股票后,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员工个人申报个税还是由公司申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