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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商过失造成我司产品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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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遗失了我们的产品,我们按双方签署的协议向承运商要求了赔偿款,我司开了收据给承运商,我司针对这部分损坏或遗失的产品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吗?
谢谢!
21天前提出
Judy老师
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遗失了我们的产品,我们按双方签署的协议向承运商要求了赔偿款,我司开了收据给承运商,我司针对这部分损坏或遗失的产品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吗? 问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此,由于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遗失了贵司的产品,原则上不属于管理不善,可以进项抵扣
21天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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