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系列实务应对篇——抵扣凭证及零税率、免税政策风险管理
深圳

营改增系列实务应对篇——抵扣凭证及零税率、免税政策风险管理

   背景介绍: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9号)的颁发,不仅是对36号文的补充说明,更进一步明示了免税的适用范围。然而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依旧会难以界定某项服务或业务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与此同时,5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哪些可抵扣、如

时间:2016-07-15 至 2016-07-15  13:00-17:30 地点:深圳

限定人数:40人 参与对象:涉及企业流转税、间接税管理的税务人员

注册费用:¥1,500


活动描述

背景介绍: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9号)的颁发,不仅是对36号文的补充说明,更进一步明示了免税的适用范围。然而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依旧会难以界定某项服务或业务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与此同时,5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哪些可抵扣、如何抵扣也是极易混淆。F-council紧跟政策导向,案例分析、着眼企业困惑,继续开展实务应对系列研讨会,为企业答疑解惑分享建议。

价值要点:

从案例上挖掘相关政策隐含的制定导向,划分零税免税的适用范围、

从对策上分享风险转移对应的税务筹划,区分能否抵扣的使用情形

分享嘉宾:

安永 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先生

梁先生在为企业提供中国间接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咨询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营改增”项目的实施与筹划,以及间接税成本、风险管理与合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梁先生长期协助企业制定在中国投资和运营方面的间接税税务策略,税务流程以及税务安排。目前已经为多个行业领域内的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如金融、房地产、建筑、生活性服务、电信、运输、广告、医疗、汽车、制药、农业以及制造业)。

梁先生作为增值税政策决策机构的主要顾问之一,目前与中国政府机构合作密切。梁先生与全国人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合作,参与了中国增值税改革和立法项目,该项目旨在加快增值税改革进程并推动增值税法规上升至法律高度。梁先生也为上海和北京市政府提供“营改增”试点方面的咨询意见。近期,梁先生参与了决策机构针对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制定工作,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住建部、中国酒店业协会保持着合作型紧密对话。

在“营改增”背景下,梁先生积极协助企业完成由营业税纳税人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同时协助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保持合作关系的客户包括电信业大型国企、金融机构以及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梁先生同时与航天金税和总参密切合作,共同促进电子发票的发展。

梁先生于2001 年在安永伦敦开始从事欧洲间接税税务咨询工作,并先后服务于多家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回到亚洲从事中国税务咨询工作。梁先生具有专业税务咨询师资格,曾在香港、新加坡和英国接受教育并在伦敦帝国理工学院取得了化学工程学硕士学位。梁先生亦曾担任北京大学,国家会计学院及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就国际税务实践操作和发展进行专题讲座。

活动流程

13:00 签到

13:30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

13:35 一、易混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情形

1)    完全不能抵扣的情形

2)    可以抵扣但是部分不能抵扣的情形

3)    购进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原则

14:30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后的延续

1)    完全平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不确定是否完全平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3)    未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

4)    享受免税政策的注意事项

15:30茶歇

15:45 三、境外退免税及其他减免税、退税、零税率的优惠申报

1)    零税率、免税的适用范围

2)    完全在境外发生、消费的案例列举

3)    零税率计税方式及退税申报

4)    跨境服务免税备案

5) 出口退税的发展潜力

17:00 四、问答环节

17:30 活动结束 

同行困惑:

1: 根据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点 第三款和第七点(如下):如何理解在境外消费。比如,上海的地区管理总部,会与境外的关联方签订一些协议,提供一些销售和市场的辅助管理工作,定期向境外关联方收取费用,以前是缴纳5%营业税,现在是否在免税范围?因为:1)服务接受方在境外 (但服务实际开展地在中国境内,提供方也是境内公司)2)提供的辅助管理工作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 跨境技术开发服务类公司,技术接受方是境外公司,营改增之前执行零税率免抵退,新36号文要求这类跨境技术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范围是什么?如境外接受方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技术进一步生产的产品被销售到中国境内,该跨境技术服务还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吗?

3: 36号文出台后如何界定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跨境运输服务?是否跨境运输业务涉及到的所有收入都免税?

4: 出口业务中,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货运公司向境内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

5: 境内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口境外某国家,由当地一家公司在提供销售协调、营销服务,那么这种服务是否可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需征增值税?

6: 公司的产成品需要在境外进行检验检查或略微返工后供客户使用,客户向我们收取这检验检查费用,能否帮我们判断一下是否能符合以政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7:  第13条的第一款,所谓的境外单位向境内个人或者单位完全销售的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缴税费呢?

8:  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现在变为交增值税之后其税负有何变化,对我司(一直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相关影响?

9:员工报销方面有哪些可抵扣项?

10: 制造业的供货商有哪些是必须开具专票的情形,税率该如何选择?

会员活动联系人
姓 名:Judy Jin 客服热线:400 820 2536
非会员报名邮箱:/ 会员报名邮箱:cs@fcouncil.com
付款方式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支行
帐户:121908638710202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F-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F-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F-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