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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政解读——国税总局权威解读《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
不限

财税新政解读——国税总局权威解读《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

    2015财税新政权威解读 ——国税总局详细解读《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 本期价值: 1. 系统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2. 了解《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政策出台背景和政

时间:2014-11-12 至 2014-11-12  14:00-15:00 地点:不限

限定人数:150人 参与对象:涉及中外资企业-财务/税务-高层决策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总监/经理/主管)

注册费用:¥0


活动描述

 2015财税新政权威解读

——国税总局详细解读《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


本期价值:

1. 系统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2. 了解《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政策出台背景和政策要点

关于[2014]75号文: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所有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减少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仅如此,生物药品、专用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共六个行业将享受行业特殊的新购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实行,相当于企业“推迟”交税,缓解了企业当期现金流的压力,从政策层面绝对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同行的问题:

1、 “新购进”的标准:

l 新增的固定资产如何判断?2013年在建工程到2014年转为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新增固定资产?

l 2013年签署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到2014年到货付款的是否算新增固定资产?

l 2013年采购付了一半的款项,到2014年付另外一半的款项是否算新增固定资产?

l 财税(2014)75号文并没有明确自建固定资产的处理情况。购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有什么区别,算不算新购进?

2、缩短折旧年限or加速折旧

财税(2014)75号文规定,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而国税发(2009)81号文规定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需要备案,并没有提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或者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可理解为其中一种较为极端的缩短折旧年限?

3、享受特殊政策的六大行业具体是如何划分

4、“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5、备案是否是企业享受政策的前提

l 国税发(2009)81号文规定备案的时限为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而财税(2014)75号文允许2014年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优惠,少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更是没有购入时间的限制。

l 固定资产的提前报废和存活损失的部分。因为现在也是清单申报,但是说的报废不可能就是全部都损失了,可能是以很低的价格卖掉,所以损失很大。那么现在对于这个部分税局是申报制而不是审核制所以还是存在风险的。不知道现在这么处理是否安全?

l 关于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情况。报废之前也会做一个清单申报,税局也没有提出什么疑问,但是不知道现在这种做法是不是OK的,(想要知道更加明确的说法)。

6、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衔接

文件中并没有提及享受此等税收优惠的备案问题。如参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然而,财税(2014)75号文和国税发(2009)81号文存在如下冲突和不明确的地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7、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与税收优惠是否一致

l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于这一项规定,会计账上,我们是否可以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将所有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同时这样的处理,会否与税法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致,而导致递延所得税的形成。针对上述情况,会计准则和税法上目前有没有更明晰的指引?

l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研发设备不超过100万可以一次性折旧等等,想请问一下这个政策是可以选择性执行还是一定要执行?另外此政策是否适用于软件?另外此政策是针对会计制度的还是税务的,就是可否会计上不用此政策,税法上用此政策?

l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形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l 是否以会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坚持多年的折旧年限之争已明确了会计处理如果大于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得纳税调减处理,如何正确理解财税的文件中不再区分分年度计算折旧

演讲嘉宾
主管官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处

活动议程
14:00 解读《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
 
          1)75号文出台背景及相关政策梳理
          2)深度解读财税[2014]75号文政策内容及要点
14:45 互动问答
15:00 活动结束

相关政策: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


会员活动联系人
姓 名:Judy Jin 客服热线:400 820 2536
非会员报名邮箱:/ 会员报名邮箱:cs@fcouncil.com
付款方式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支行
帐户:121908638710202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F-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F-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F-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