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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口退税新机会!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

时间:2014-04-11  10:00-11:00 地点:不限 限定人数:150人

参与对象:中外资企业—财税部门人员

非会员:¥1,000
会员:联系CS@fcouncil.com或400 820 2536成为会员,享会员价


活动描述

F-Council税政先锋
 
新政!出口退税新机会!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
 
4月3日晚间——F-Council先人一步获悉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草案文件!
4月4日一早——F-Council第一时间组织专家研究政策后推出活动,帮助广大会员掌握一首出口退税利好消息!
4月9日晚间——国税总局2014年20号《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是公布!
4月11日10点整——F-Council税政先锋为您解读政策,把握先机!
 
政策利好信息:
为帮助广大企业解决2013年12号公告第十八项所描述情况而导致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事项。国税总局2014年20号《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遇到类似问题,无论是否未办理退税、已办理免税、已办理征税,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合理理由并报请相关部门给予解决,享受办理出口退税政策。
 
F-Council将邀请到在出口退税方面经验丰富的资深企业税务管理专家与您及时传递最新出口退税政策内容,并帮助你分析如何把握出口退税筹划机会,降低税务成本!
 
嘉宾介绍:
杜继国 先生
杜继国先生为中税华出口退(免)税团队技术总负责人,全国出口退税界权威专家,曾任沿海某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处处长,“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特邀顾问,参与包括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多项出口退税政策的起草与制订工作,多年从事出口退税一线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出口退税政策理论方面有极深厚的功底,擅长出口退(免)税筹划。
 
流程安排:
10:00 会议开始 主持人致辞
10:05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政策解读
          二、全面分析政策机会及申报要点
10:40 互动问答
11:00 会议结束
 
 
附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系我们
客服专线:400 820 2536 咨询专线:400 820 2536
咨询邮箱: 解答邮箱:cs@fcounc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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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支行
帐户:121908638710202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F-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F-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F-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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