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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财税新政权威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本期价值:
● 明确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 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 明确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 明确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 明确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75号公告解读会议问答精华摘要:
1.Q: 如何理解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对于5000元的规定,强调是企业持有的,没有对取得时间进行要求。根据该条款,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已购入的原值不超过5000元已计提部分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未来将要购入的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Q: 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六大行业?
A: 这六大行业是按国民经济分类来划分的。至于企业自己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六大行业的企业呢?目前税务部门内部倾向于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来判定,比重可能设定为50%、60%或70%。具体有待总局出台进一步的文件进行规范。
3.Q: 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A: 关于“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我们认为可能按照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的口径。如果不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标准,但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的口径,也是符合要求的。
4.Q: 如何理解“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A: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定资产,目前我们了解到税务部门内部倾向于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演讲嘉宾
主管官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处
活动议程
17:00 解读《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公告2014年第64号)
● 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 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17:45 互动问答
18:15 活动结束
相关政策: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11823/content.html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26099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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