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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82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贵州、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汉唐证券字[2003]41号)。经研究,现对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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