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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对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意见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税[2002]19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7-29 | 生效日期:2002-07-29 |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的出口额会越来越大,为平等竞争,鼓励出口,应允许生产企业收购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退税。但在鼓励企业出口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收征管的需要,避免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从以往骗税的情况看,骗税多发生在外贸企业,因为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种类和规模是否正常,缺乏客观的参照依据,而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种类和规模受其生产能力制约,税务机关有可以判断真伪的客观标准,因此,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相对较轻。如果对生产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则骗税问题有可能蔓延到生产企业。因此,对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问题应十分慎重。目前允许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政策执行时间不长,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种类和规模都比较有限,因此,应根据企业收购出口的实际需要和防范骗税的要求,适当处理这一问题,有限制地允许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退税。
关于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的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曾规定了四类允许退税的收购出口货物,我们认为,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产品,基本能满足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的要求。目前退税指标严重不足,矛盾十分突出,如果再扩大退税范围,将加剧现有矛盾。综合上述考虑,应在现行允许退税的四类货物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不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退税范围。
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免税采购问题,我们同意你办的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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