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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2]65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2-07-16 | 生效日期:2002-07-16 |
一、武钢集团所属的5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武钢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武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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