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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财政监察部门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2]10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2002-0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至3月,财政部组织各地专员办对22个省级国税局、地税局2000年度组织收入及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税务机关能够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执法,但也有些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务必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征或少征税款。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已申报,税务机关未征收;二是对批准到期的缓缴税款,且有纳税能力的,未予清缴;三是对逾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四是对稽查查补税款及罚款未能及时征收入库;五是擅自实行“包税制”,少征税款。

  (二)违规批准缓缴税款。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基层税务机关越权批准缓缴税款;二是对有纳税能力的,批准缓缴税款;三是超过3个月的批准期限,滚动核批缓缴税款。

  (三)违规提退业务费。主要是地方税务局为解决机关经费来源,比照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方法,擅自自定政策,从入库税收中提退业务经费。

  (四)征收“过头税”。税务机关为完成收入任务,要求纳税人在缴完应纳税款的基础上再多缴税款,多缴部分在下期或下年的应纳税款中抵扣,实际是将下期或下年的税款提前到本期或本年征收。

  (五)违规减免税。地方政府或省级税务局擅自自定税收优惠政策。

  (六)延压税款。税务机关利用“过渡户”或稽查专户延压税款,调节收入进度。

  (七)违规退库。为调节收入进度,税务机关假借“误征退税”名义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然后在下期重新征收入库。

  (八)除此之外,少数单位还存在混库、应退未退等问题。

  二、整改的具体要求

  各地对查出的各项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纠正,彻底整改,严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一)对查出的问题,尚未纠正的,要严格按税收法规予以纠正;对没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根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地要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依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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