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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4]25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2004-02-17
 

 

根据2008222 财税〔2008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2004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4]253号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扣除标准(万元)                                   

1蓝星无锡石化总厂 江苏省无锡市 324

2 蓝星星火化工厂 江西省永修县 302

3 中蓝建设局 北京市 168

4 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 江苏省南通市 113

5 北京化工机械厂 北京市 105

6 晨光化工研究院 四川省成都市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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