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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25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2-17 | 生效日期:2004-02-17 |
根据
2004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4]253号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扣除标准(万元)
1蓝星无锡石化总厂 江苏省无锡市 324
2 蓝星星火化工厂 江西省永修县 302
3 中蓝建设局 北京市 168
4 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 江苏省南通市 113
5 北京化工机械厂 北京市 105
6 晨光化工研究院 四川省成都市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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