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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24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2-15 | 生效日期:2004-02-15 |
北京、广东、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费用分摊问题的请示》(中轻总[2003]2818/ 2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理。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所属企业名称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80
中国纸张纸浆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720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公司北京崇文区 80
中轻鞋帽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340
中轻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500
中轻箱包劳动保护用品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100
中轻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350
中轻建材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30
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 100
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北京东城区 80
华光国际运输总公司北京东城区 15
中轻深圳进出口公司深圳 10
广州中轻进出口公司广州 30
中轻大连进出口公司大连 30
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 85
北京乐多乐器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 20
中轻北京乐器有限公司河北 30
合 计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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