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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15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2004-02-02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

示》([2003]运股财字第318/2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5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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