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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27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2-23 | 生效日期:2004-02-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审批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财库[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到文件后,抓紧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务必于3月11日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
二、对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批复的银行账户,在批复后30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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