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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2004]1号 |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文日期:2004-01-15 | 生效日期:2004-01-15 |
商务部,海关总署: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通用名称:phenol
产品分子式:c6h5o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71110
产品特征及用途:苯酚,俗名石碳酸,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已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一)日本公司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japan)6%
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44%
(二)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5%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16%
(三)美国公司36%
(四)台湾地区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3%
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r) 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19%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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