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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国税函[2004]19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2-09 | 生效日期:2004-02-09 |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
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
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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