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不限
  文    号:国税函[2004]16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2004-02-05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

(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