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国税函[2004]16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2-05 | 生效日期:2004-02-05 |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
(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