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4]25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2004-02-17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3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

的请示》(航财[2003]6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征收管理及资金分配使用问题,也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