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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25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2-17 | 生效日期:2004-02-17 |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3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
的请示》(航财[2003]6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征收管理及资金分配使用问题,也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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