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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集中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9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2004-01-17
 

广东、江苏、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逐步把沉淀在基层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出口退税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集中至各省局和总局,以更有效做好涉税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为此,总局组织开发了数据集中管理软件。该软件具有自动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上传、自动加载入库等功能。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完毕,将在广东、江苏、河南省进行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试运行单位认真对待,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二、请各省局于2004年1月31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准备好所需机器、oracle数据库环境及足够的存储空间。  

三、本次试运行先集中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数据,主要内容有出口企业基础信息库、退(免)税申报及审核信息等,时间范围为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  

四、2004年2月5日前提取并上传申报年月为2003年1月至12月的数据至总局,由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尚未完成,以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取2003年度新增数据并上传。  

数据在省局存入数据库后经汇总再传送至总局。  

提取数据的时间应选择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工作空闲时进行,上传时间应选择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空闲时(如晚上)进行,以免由于资源竞争造成提取和传输效率降低。  

五、数据集中管理软件及有关使用说明、与数据集中管理软件配套使用的mq配置程序及相关使用说明在总局内部网站发布,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安装,网址为:http://130.9.1.116/sjjz。  

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莉,齐卉    

联系电话:010-63417635,86102581。

附件: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及技术实现方案(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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