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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09-03-19 | 生效日期:2009-01-01 |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自
一、目前海关已经完成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程序和参数的调整工作,对此前已经进口的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提交担保放行的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退还手续。
二、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的,应按标准状态下(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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