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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4]30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2004-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2003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批复和财务决算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二)在“拨出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三)在“暂付款”科目下设“双代”(代征代扣手续费,下同)明细科目。
  (四)在“暂存款”科目下设“双代”明细科目。
  二、调整科目
  由于财政部将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来源从“政府机关经费”(2102)科目调整到“其他支出”(611709)科目,国税局系统的来源科目也由原“政府机关经费”下“行政事业性项目经费”的“双代”,相应调整到“其他支出”中,在“其他支出”下设“双代手续费”和“项目机动经费”两个科目。
  三、其他事项
  (一)2003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调整的内容外,其他部分2004年仍继续使用。原会计核算软件升级参数不再下发,请各单位根据以上科目变化自行进行调整。
  (二)有关双代手续费超拨超付的财务处理问题,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省局系统财务部门应抓紧对下布置,督促基层会计单位对2004年账簿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四)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4]166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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