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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5]1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1-24 | 生效日期:2005-01-24 |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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