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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2005]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2005-01-26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81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200511日至200512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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