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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后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办函[2005]2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24 | 生效日期:2005-01-24 |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掌握实施优惠政策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请对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进行统计(表式及说明附后),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企业报送实施优惠前后的对比数据和有关资料。
附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收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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