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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3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05-01-14 |
甘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上述车辆如转让或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甘肃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名单(略)
附件:青海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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