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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比利时政府无偿援助陕西社会经济综合发展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四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3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05-01-14 |
上海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比利时陕西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综合发展项目中心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比利时政府无偿援助陕西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综合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四期)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比利时陕西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综合发展项目中心项目办公室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1,2,3,4,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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