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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4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31 | 生效日期:2005-01-3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成套设备备案的请示》(京国税函[2004]93号)、《关于补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等企业成套设备备案的报告》(京国税发[2004]254号)和《关于补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土耳其silopi电站项目备案的报告》(京国税发[2004]298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上报的成套设备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你局上报的成套设备,虽在2003年10月15日以前未签订合同,但已对外投标,价格不可更改,且目前正式合同已陆续签署,项目金额较大,如按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企业难以承受。为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出口,同意北京科电微波电子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的遥感合作项目出口的金额为660.035万美元的设备,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印度签署的jurala水电站项目出口金额为6046.02万美元的设备、与土耳其签署的silopi电站项目出口金额为8700万美元的设备,以及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圭亚那签署的糖厂项目出口的金额6731.84万美元的设备、与伊朗签署的十二烷基苯厂项目出口金额为8100万美元的设备、与缅甸签署的浮法玻璃项目出口金额为3500万美元的设备和氯碱厂项目出口金额为3800万美元的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们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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