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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4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31 | 生效日期:2005-01-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金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交通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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