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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04 | 生效日期:2005-01-04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2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口设备为终端产品,且海关对该类业务视同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并销售给国内持有免税进口设备批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港口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你局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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