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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1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1-06 | 生效日期:2005-01-06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玻璃溶解池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名商品,该设备体积庞大而无法直接采购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为建造玻璃溶解池炉所采购并实际耗用的耐火材料、钢材构件及铂、铑等物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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