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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15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0-18 | 生效日期:2004-10-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中国卫通财字[2004]172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8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统一按33%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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