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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三峡发电资产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18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1-29 | 生效日期:2004-11-29 |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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