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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4]19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2004-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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