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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19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1-18 | 生效日期:2004-11-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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