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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0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03 | 生效日期:2004-11-0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已经过招标确定,协议供货的具体内容(包括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中标产品、订货方式、售后服务、中标供应商承诺等信息)、实施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4]14号)文件中进行了明确,提出了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国机采字[2004]14号文件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址http://zyzfcg.ggj.gov.cn)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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