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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2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03 | 生效日期:2004-11-03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杨梅州水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福建三祥梅州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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