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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125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2004-1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81日”更正为“20048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阳卷烟厂贵定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2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71日”更正为“20047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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