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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5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11 | 生效日期:2004-11-11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8月1日”更正为“200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阳卷烟厂贵定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2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7月1日”更正为“2004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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