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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8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20 | 生效日期:2004-11-20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批复如下: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经商务部批准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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