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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4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11 | 生效日期:2004-11-11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200) 25×(54+30)全包装 136.24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300) 25×(54+30)硬盒翻盖 1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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