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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4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12 | 生效日期:2004-11-12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 25×(64+20)硬盒翻盖 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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