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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德锦江石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1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03 | 生效日期:2004-11-03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德锦江石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4]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德锦江石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03年经浙江省建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外方为英国格兰德能源有限公司,占有25%的股权。公司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综合利用石煤进行发电、供热及副产品生产,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建德锦江石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生产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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