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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自然灾害备灾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15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13 | 生效日期:2004-11-13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自然灾害备灾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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