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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26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1-12 | 生效日期:2004-11-12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法[2004]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中,可否在已经进行抵扣税款的凭证上加盖:“已抵扣”印章,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为了防止重复抵扣税款和加强事后检查采取加盖“已抵扣”印章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精神。但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只能是对已经抵扣税款事实的确认,而不能认为是对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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